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
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警祭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指生上1作HN迪知》《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围绕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为全国统考。
第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我校全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IPUC;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现有塔湾、白山、蒲河等三个校区。
第六条―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我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后勤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位点导师组组长。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法医学,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预计2024年3月下达),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优势学科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人才需求等因素,统筹编制2o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4年3月公布)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根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继续接受符合报考条件的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及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合格标准;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五)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六)本科所学专业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2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七)报考大数据侦察研究方向的,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职人民警察;报考反恐怖研究方向的,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在职人民警察。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法学一级学科、法医学二级学科和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二)现实表现良好;
(三)本科所学专业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法医学二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色觉正常(非色盲、非色弱),嗅觉正常((非嗅觉迟钝、非嗅觉丧失)。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学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符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三)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九条﹐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详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2年8月31日前获得),或已获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60分,全国英语等级五级考试≥60分,托福≥80分,或雅思≥6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8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报考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考生应按照《管理规定》《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初试
第二十四条﹐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
第八章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推荐免试考生),均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预计于2024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确定公中的考土进八旻风FN北内六不右关省级个下简称国家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礼式以须寺有分分酒上为参加言考时户籍所在地;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考生报考时若无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参加高考时户籍所在地;若有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报名时户籍所在地(若仍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等的,则其生源地为户口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复试
第二十六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我校在国家分数线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复试时,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需要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章调剂
第二十九条我校根据复试情况,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第十一章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录取
第三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章复查
第三十五条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六条公安学科和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法学、法医学和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八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条我校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一条我校建有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三助一辅岗位等渠道,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二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不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委托任
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举办辅导培训活动,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官网公布。
第四十三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检监察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权益。
第四十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10854;
第四十五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原文链接:https://zsjy.cipuc.edu.cn/info/1034/2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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