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的归因
(1)对自己态度的归因
一般情况下,人们会认为人是靠内省及不断检讨自己意识里各种不同的认知和情感因素而形成自己的态度,但贝姆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人们所能知觉到的有关自己态度的内在线索很少,且模糊不清,因此人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在不同压力环境下的自己的行为而了解自己的态度,并非经过对内在感受的内省。为了验证自我知觉理论。萨拉希克(Salancik)和考维Conway(1975)设计了一项宗教行为描述的实验,在实验中参加实验的学生被随机分成A组和B组。问A组学生是否偶尔才从事宗教行为,如上教堂、看宗教报纸、向牧师问个人问题等。因为许多学生有过这些最低的宗教活动,因此这组学生说他们有不少宗教行为。而对B 组,问他们是不是经常做这些事,由于大多数学生并不经常如此,因此这一组学生报告的宗教行为较少。由于这二组学生是随机选取并分配的,因此假设他们实际的宗教行为没有差别。但由于问题中的关键词不同,第一组描述自己参加了不少宗教活动,第二描述自己参加了较少的宗教活动。最后问学生"你的宗教信仰有多虔诚?"结果显示第一组学生比第二组学生对宗教更虔诚。
(2)对自己动机的归因
完成一件报酬高的工作时,常常使人们做外在归因,即我之所以做工作是因为报酬高。而完成相同的工作却只有微薄的报酬时,人们往往内在归因,即自己喜欢这项工作。因此,心理学家指出:最少的报酬将引发对工作最大的内在兴趣,因为个体将工作成就归于内在兴趣而非外在奖励。也就是说,如果从事一项工作的理由被过分正当化的话,不知不觉会伤害到他参与该活动的内在兴趣。如果给予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者外在酬赏会降低起内在兴趣,那么施与外在威胁以避免其从事某项特殊行为应该会增加兴趣。例如,对吸毒的惩罚越严厉,毒品应该会更具吸引力,此时,人们将寻求该行为归因于受威胁,而非该行为本身没有乐趣。
(3)对自己情绪的归因
传统的观点认为,人们经由考虑自己的生理状态、心理状态及引起这些状态的外在刺激而认定自己的情绪。但最近研究表明,情绪反应在性质上并无两样,人们能区分出高低不同的激起状态,但无法辨别出不同类型的情绪。 沙可特(Schachter 1962)认为,人们对自己情绪的知觉取决于人们所经历的生理上的激起程度和人们所使用的认知标签名称,如快乐、愤怒等。为了得到这一认知名称,人们首先会检查自己的行为及环境。例如,如果一个人觉得生理状态激昂,并且正对着电视上演的喜剧片大笑,他会推论自己正处在快乐中,而如果这个人是在拥挤的街道上对推自己的人大叫,他会推论自己是愤怒的。沙可特进一步论证了这一问题,认为人们对生理激起的归因是产生各种各样情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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