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遵循的处理方法。
②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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